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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  :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办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合同;  】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有效】。资料; 《  : (五)共有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应当!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 , 第二十《五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遵【守下列?时限: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 第二十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的《。房产; 《   (二)已办理!房产所有权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的土地【;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  第二》十七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