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国家标准;!
: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
【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
》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 ,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
》。
第】三十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并应!当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二米
!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 (四《)其他职责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 —
?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
,。 ? ,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 第?三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机动车所有者补!交,
】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
— ?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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