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符?合国家标准; 【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 ?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  《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 ! 第—。三十: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并应当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二【米 》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   (四》)其他职责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 】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 : :。 第:三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机动车所有者】补交  】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  】  :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  《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