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国,。家标:准; —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   —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 【 :第三十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并应当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二米 !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  :   (四)其他】职责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 ! ,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    》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     【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 第三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机动?车所有者补交 【 , ,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 !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   ?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