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国家标准;
!
? ,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
,。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
?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
】 第三十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并应当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二米
】
?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
(】四)其他职责—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
! ,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 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
:
第三》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机:动车所有者补交【
? , :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 ,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