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  《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 :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    【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    【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 《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 :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 ,    —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 ?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    —。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   ?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