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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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 ,。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 ,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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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 :。 : ,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
—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
: 》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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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
,
—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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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
,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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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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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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