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    【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  :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 ?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 ,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 《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 ,。   ?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 《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