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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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 ?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
【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
》 :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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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
,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 ?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 ,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
?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 :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 :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
《 ?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