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   ?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    【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  》  :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 ,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  ?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 ,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 ?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  :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 :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 《   ?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