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
?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
?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 ,。 ?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 《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 ,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
《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
,。
—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
《 ?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