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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出】租
第八》条 :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为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 , 对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或备案?后方可购置
【 , 购置进口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购?置旧:建筑起重机械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有近两年设备完】整运行记录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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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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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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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 (五)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 (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 (七)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八—)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淘汰》报,废制度凡有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十三】条 :提倡产权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负责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操作》驾驶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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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和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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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对:整机进行《维护保养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租的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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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六)(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 (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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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 (五)《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 (:六)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 : ,(七)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八—)累计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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