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