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工程款(费用)拨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据实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可预拨项目概算的3%至5%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当严格遵循“财政控制预算、业主负责管理、审计把关结算”的原则,按工程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给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把关支付。施工单位进场一个月后,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拨付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含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款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三个月内,除留工程审定金额的5%(园林、绿化工程留10%)作为质保金外,余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款在审计完成后随余款一并支付。
    交通、水利工程验收和工程质保金比例从其行业规定。
    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派具有资质条件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或单处超过5万元的隐蔽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报告)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招监办)。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抽查复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监察系统规定的环节,在完成各工作环节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项目信息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并上传至电子监察平台。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监察机关(招监办)应督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综合监督检查,检查处理情况应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