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范本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款、工程款拨付、履约担保、结算方式以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招标人可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应载入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压证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情况代为保管。
    (一)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交行业主管部门代管。
    (二)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证件原件交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代管。
    (三)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相关人员证件。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况之一,中标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代建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到岗人员与投标时所报人员的一致性;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按合同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以下统称“变更”)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

第三十条 涉及工程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应当分专业从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一同深入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供工程变更审批参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建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因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的技术和知识或政府对该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批。未经批准,对变更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审定后实施,变更工程造价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经财政评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下或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否则,发改部门不得下达追加投资计划,工程变更审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审计部门不得纳入竣工审计范围,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增加额并处以同等金额30%的罚款,此款应载入监理招标(比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审批的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申请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在实施完成工程变更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造价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
    核查组应就工程变更程序性资料、工程计量有关数据采集的方式方法、变更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填写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凡未经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决算、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详细的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

第三十五条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比选)的,经同级发改等监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