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