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招标项目名称】;,
》 (二)【开标时?间,、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 (七)其他—重要事项
【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 《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
【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 ,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 《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
—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
? 《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 《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
,
,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
: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
?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
: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废标情况说明—; :
: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
, ?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四十四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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