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招标项目《名称:;
— (二)【开标时间、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 《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 : (七)其】他重要事项》
】。。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 : ,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 :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 : ,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 《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废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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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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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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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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