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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  《。  :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    》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 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   (二)—抢险救灾《的;: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 : ,   ? ,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    》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 》 第十六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  《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 ,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 《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 ,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 ,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 :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   》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 《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    【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 ,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