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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 :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二)抢!险救灾的《;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 ?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   《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 : 第十六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 ?  :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  ?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 ,   ?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 :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 , :。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   》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 《   ?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  ?。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