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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日照间距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 , 第二十》条 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  被遮挡》居住特征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 ,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有关规范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   ?1、:正向间距 》。    (!1)多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的主采光面【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不小于1【。1.:74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北戴河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山—海关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4》;北戴河新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昌黎?县,城不:小于:11.72》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0抚?宁县城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 ! ,。。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正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 【 , ,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 ②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按》。。照该:区域最高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   ? 2、侧向间距 】 》 ,  (1)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    (2【)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住宅间的侧】向间距?。。按多层?住宅建筑侧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 》。   — (二)《高,层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   【  1、正向间距】  【  (1)》。新建高层住宅之【间及新建高层住宅】与其北侧的现—状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并—将日照分析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    (2)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    (3)!每套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 ≥ 15°! ) 》 ?。   (4)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现状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  ?   ①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 !    ②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侧向—间,距 —    (1—),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  !  (2)新建的】高层住宅《与其周边该》新建高层住宅—高度1倍范围内【的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5米 【 : ? , , (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并—将,日照分?析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 ,    (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卫生视距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二:条  新建非居【住建筑与《现有: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适—当加:宽 第】。。。二十三?条 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居住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间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