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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   【。  【。第十三条 》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