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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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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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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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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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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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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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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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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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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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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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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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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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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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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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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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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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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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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