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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     》 ,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 , 第十六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