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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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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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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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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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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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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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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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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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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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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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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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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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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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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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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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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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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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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