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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     》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 第十八条 !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