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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     】。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第】十六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