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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 ,   —  ?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 ? 第十六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