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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第九条 【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 ? ,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    —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 第》十四条 《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