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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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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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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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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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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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 ,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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