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运行维护】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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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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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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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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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
: : ,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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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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