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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  《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书;  — (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   (四!)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六)【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   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   (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 】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 :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   ?3,、立面色彩和材质;! ?。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  ?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 ,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   (!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