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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 —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 :  (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 第三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   【(四)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六)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   【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 : ,  :(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 ?。 :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   《3,、立:面色彩和材》质; 》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  :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  :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