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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
—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
》 (四)《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六)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
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
—(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
: 3、立面色【彩和材?质;
《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
?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