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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
: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
(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 ,。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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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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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
(四)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六)《。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
—
, 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
— , (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
】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
,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 :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3、立面《色彩:和,材质;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 ,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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