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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 【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书—; ?  : (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第,三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  】 (四)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六)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 【   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   !(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  :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  : 3、立面色彩【和,材质;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  ?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