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 :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 》 :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书,;, ?  (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 《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第三【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 ,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   】(,四)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 》 :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 (六)《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 【。   ?。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  ?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   (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 》 :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 , ,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 3、立面色—彩和材质; —。 ,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  :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 【 ,。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   (—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 ,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