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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海东】行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地】区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及行署?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新《。农村办公室》组织编制规划在征求!村两委会及村民意见!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各类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    【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以及其—它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并:报地: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镇!)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   (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 (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  (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网站《、办公场所或者其它!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第十八条 【地区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地区【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专家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镇)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三)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四)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五)人口》、土地、交》通、产业《、环保、《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   第二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各方应】服从:。。规划调整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的城乡】规划:无效 》  :(一)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镇)、?。。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