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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海东行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地区【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及行署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新农村办!公,室组织编《制,规划在征求村两委】会及村民意》见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各:类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以—及其它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并报—。地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   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镇)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 (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 》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 ,  :(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网站》、办公场所或者其】它,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第十八条 地区!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地—区,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专?。家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镇)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三)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四)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五)人口》、土地、交通、产业!、环:保、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其】它事项 《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各方应服从规!。划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的城乡规划—无效   (】一,)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   (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镇【)、: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