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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海东行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地【区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及行署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新,农村办公室》组织:编制规划在征求村两!委会及村民意见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各类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 】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以及其它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并报地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
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镇!)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 (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
—。。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
《(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网站、办公场!所,或者其它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地区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地区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专家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镇)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 (《二)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三)《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四,)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五)人口、!土地、交通》、产业、环保—、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其它事项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
第二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各方应服】从规划调整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的城乡规划》。无效
(一!)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镇)、【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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