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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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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下!。列耕地开垦费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占用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和南堡开【。发区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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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以外的》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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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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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效农—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应当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
第十六【条 开垦耕地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开垦荒废土地或【者,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储备 【
?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开垦耕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开垦耕!地项目?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行,为造成?土地破坏破坏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
: 市属以上企!业和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复《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他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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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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