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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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下列:耕地开垦《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占!用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和南堡开发区!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 ?
前款规!定以外的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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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十四条! 因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效农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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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应当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 开》垦耕地?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开垦荒废《土地或者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储备 【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开垦耕—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开,垦耕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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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行为造成!土,地破坏破坏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
《 市属以上企业】和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复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他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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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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