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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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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验?。线,。检查内容
】
(一—)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图纸【相,符;
【
(二)建筑工【程基础的《。外沿与道路红线【、与相?邻建筑物《外墙、与建筑用地】边界:的距离是否与规【。划,相符:;
!(三:)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相符!;
!(四)建筑工—。程基地周围环境有】无,架空高压线等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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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检查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是《否处:。在规:。划的准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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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检查内》容检查下列各—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该工程的位置!、使用性《质、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
》
《
(二?)技术?指,标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 ,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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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室外设施《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并,检查其施工基地内】临时设?施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是:否,恢复:造成损害的公用【设施 《
:第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检查内容
!
(一》。)中心线位置;
】
, :
(二)定位【。及竖向设计的落【实情况;
【
(三)】其它规划要求 】
第?五十条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检查内容
】
《
?(一)中心线位【置;
】(二)横断面—布置;
【
(三)路】面结构;
【
(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
(】五)其它规划要求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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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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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嘉峪关市》规划设计室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四)?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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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 ,
(《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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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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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部门举报
】第,五十五条 各项【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同!。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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