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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
《 第四?十五条 验线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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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图纸相《符;
【
(:。二):建筑工程基础的外沿!与道路红线、与相邻!建筑物外《墙、与建《筑,用地边界的距—离是:否与规划《相符;
】
(三)—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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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基地周围环境【有无架空《高压线等《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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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检查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是否处》在规划的准》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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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检查》内容检查下列各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该工程的位置、!使用:性质、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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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指标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
《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
》(四)?。室,外设施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并检查其施!。工基地内《临时设施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是否恢复造!成损害的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检查内容
】
(一)中心!线位置;
》
(—二)定位《及竖向设《计的落实《情况;
!。。
(?三)其它规》划要求 》
第?五十条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检查《内容
】
(一)中心线】位置;
】
(:二)横断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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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面结构;【
【
(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
》
(?。五)其它规划—要求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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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三)由嘉峪—关市规划设计—室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四)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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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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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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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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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部门举报】
第?五十五条 各项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同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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