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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 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 —第五十九条 在【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可在表1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六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标准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1执行 !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略】) 第六十二【条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为—下限、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六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六《十四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能耗高、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    工!业,项目: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劣地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格控制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第六十五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表2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六十七》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应满【足1:.3<α《<1.9 》 第《六十八条《 建筑物《退后高速公路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50米退后国】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30米!退后省?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20米退【。后,城市主干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4米退后城》市次干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2米对高层、—低层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表2 绿地!率一览表(略) !第六:十九:条 工程《管线的埋设及—其间距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之规定 ! ,第七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3的要求 】 , ,  ?。。表3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单!位米)(略》) ?第七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在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规【划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距交叉口距离按表3!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需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