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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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建(!构)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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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方案?设计审查;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询?单后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后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和有关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放线部门按—放线通知书和总【图的要求实地放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核无误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不《作为申报《。房屋产?权,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的同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20元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经规!划验收合格后三日】内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规定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工】程自行拆除清理【场地属于绿》化用地必须》。进行绿化设施—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换,。证
》
第》三,十一条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申领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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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产权】部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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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一)?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灾】、河道、空域—管理和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三)】按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五)符合与铁路】、轨道交通》、,索道、输(电—)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给排水、》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 ,。 (六)—。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七)永久性建(】构)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住宅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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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相邻?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小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零点八倍(—10.8)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一倍(1111【.2)?;
— (二》)相邻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二十《四米新建《区,。不小:于二十八米》面宽四十米》以上的按《前项的规定办理【;
? ? (三)八层】以下(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八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二米;!
》 , (?四)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十:。二,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五,米;
】 (五《)两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六米新建区》不小:于八米两栋以上住宅!山,。墙之间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可连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 ? (《六)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 》(,七)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一:米(含?一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零】点四倍?。。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三米;
》
— (:八)上述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其他建!筑与堡坎《之间的距离应当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以及环保、消防等!规,。定
—。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住宅?、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及环保】、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规定间距的零点五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因《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两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调整但【不得小于《两建(构)筑物高度!之和平均值的—零点:五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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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规划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建筑?。红线支路后退—不小于一《点五米?次干道后退不小【。于三米主干道—后,退不小于五米;特】殊建筑后退建—筑,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 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四十条 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街【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两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按比?例后退
】
, 第四十一—条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的!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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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新建:临街建筑自》路沿石到《建,。(构)筑物之间的】土石方、《人行道、挡》土墙、绿化等—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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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商业街的《临街建筑底层应当布!置,为,商业、服务性用【房;非商业街的临】街建: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商业、服务—性,用房: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 临时性建(构!)筑系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办公用房、!围墙、周《转房:、营业房、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治安亭、车棚(【库)、户外》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它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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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交纳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临时?建(构)筑物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日内退让》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
》
《 , 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登记产权不得买!卖,、转让、抵押—
?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拆《除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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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无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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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
》 , 确》。需变更、调整已审定!的各项?内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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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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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失效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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