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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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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建(【构)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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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方】案设:计审查;
】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询单后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后?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和有—。。关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书《;
》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放:线部门按放》线通知书和》。总,图的要?求实地放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核无误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不作《为,申,报房屋产权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的同】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20元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经《规划验收合格后三日!。。内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规定!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工—程,。自行拆除清理—场,地属于绿化用地【。。必须进行绿化设施】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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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申领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产权部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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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灾、?河道、空域》管理和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三)》按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 (五)符合!与,铁路:、轨道交通、索道、!输(电)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给》排水、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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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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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永久性建(构【)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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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住宅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相邻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小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零点】八倍(1《0.:8)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一倍》(1111.2);!
《 《(二)相邻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二十:。四米新建区不小于二!十八米面《宽四十米以》上的按前《项的规?定,办理;
》。 (三)!八层以下(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八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二米;
【 《 , (四)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十:二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五米;》。
》 ?(五)两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六米新建区【不小于八《米两栋以上住—宅山墙之《间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可连》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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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 : ? ,(七)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一】米(含一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零点四倍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三米;《
(!八,)上:述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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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其他?建筑与堡《坎之间的距离应当】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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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以》及环保、消防等规定!
》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住宅!、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及环》保、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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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规定间】距的零点五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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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因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两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调整但《不得:小于两建(构)筑】物高度之和平均值的!零点五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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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规划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建筑?红线支路后退不小】于一:点五米次干道后【退不小于三米主干】道后退不小于—五米;?特殊建筑后退—。建筑: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 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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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街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两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按比例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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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的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 第四十二条 新】建临:街建筑自路沿石到建!(构)筑物之间【的土石方、人行道、!挡土墙、绿化等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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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商业!街的临街建筑底层应!当布置为商业、【服务性用房》;非商业《。街的:临街建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商业、服【务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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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 , 临时性》建(构)筑》系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办公用房、围—墙、周?转房、营业》房、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治安亭、车棚(】库)、户外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它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交纳】。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临时建(构)【筑物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日内》退让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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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登】记产权不得》买卖、转《让、抵押
】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拆!除,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无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
《 :。 ,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进行设》计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
【 确需【变更:、调整已《审定的各项内—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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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 自行失《效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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