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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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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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建(!构)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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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方案设计审查【;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询!单,后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后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和】有关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放线部门按放线通!知书和总图》的要求?实地放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核无—误,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不作为申报【。房屋产权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的同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20?元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经规划验【收合格后三日内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规定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工程自行拆除清【理场地?。属于绿化用地—必须进行《绿化设施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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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申领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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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产权部】。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三条【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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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灾、河道、空域!管理:和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 (四)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五)】符合与铁路》、轨:道交通、索道、输(!电)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给排水、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 , (—六,)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 (七【。)永久性建》(构)?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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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住宅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相邻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小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零点《八倍(10.—8)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一,。倍(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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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邻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二!十四米?新建区不《小于二十《八米面宽四十米【。以上的?按前项的规定办理;!
(!三)八层以下(【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八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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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十二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五米》;
!(五)两《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六米新建区【不,小于:八米两栋以上住【。宅山墙之《间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可连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 ? (六)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 ? (七)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一米(】含一: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零?点四:倍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三米;
【。 ? (八)上【述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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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其《他建:筑与堡坎之间的距】离应当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以及环—保,、消防等规定
【
》。 ,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住宅、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及】。环保、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规定间《距的零点五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因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两—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调整》但不得小于两—建(构)筑物高【。。度之和平均值的零】。点五: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
第三—十九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规划【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建筑红线!支路后退不小于一】点五米次干道后退不!小于:三米主干《道后退不小于五【米;特殊《建筑后退建筑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 ? 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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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街】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两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按比例!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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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的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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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新建临街建筑—自路沿石到》建(构?)筑:物之间的土石方、】人行道、挡土—墙、绿化等》。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
!第,四,。十三条? 商业街的临—街建筑?底层应当布置为【。商业:、服务性用房;非】商,业街的临街建—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商业、服务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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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 临时—性建(构)筑系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办公用房、围!墙、周转房、—营业:房、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治安亭—、,车,棚(库?)、户外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它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交【纳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临:时建(构)筑物【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日内退让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
! 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登【记产:权不得买卖》、转让?、抵押?
《。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拆除《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无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
? ?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进!行设计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
《 确【需变更?、调整已审》定的:各项:。内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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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自行】失效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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