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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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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建:(构)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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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方?案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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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询单后!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后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和有:关,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放?线部门按放线—通知:书和总图的要求实】地放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核无误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不作为!申,报房屋产权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的同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20元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经《规划验收合》格后三日内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规定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工程自行拆—除清理场地属于绿】化用:地必须进行绿化【设施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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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申:领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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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产权部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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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 (一)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灾》、,河道、?空,域管理和《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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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与》铁路、轨道交—通,、索:道、输?。(,电)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给排水、—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 (六)!。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七)永久《性建(构)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 :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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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住宅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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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邻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小—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零】点八倍(《10.8)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一倍(111】1.2);
【 : (二)相】邻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二十—四米新?建区不小于》。二十八米面宽四【十米以上《的按前项《。的规定办理;—
》 : (三?。)八层以下》(含八层)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八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二米;
【 (四)!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四十!米以下(含四—十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十二米新建区不【小于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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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两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六,。米新建区不小于【八,米两栋以上住宅山】墙之间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可连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 : (六)【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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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一米】(含一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零点!四倍: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三:。米;
— (八)【上述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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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其他建筑与堡坎之】间的距离应当—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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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以及环保、消!防等规定
!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住,宅,、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及环保》、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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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规定间距【的零点五《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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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因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两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调—整但不得小于两建】(构:)筑物高《度之和平均值的零】点五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 第三十九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规划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建筑红线支路后退】不小于一点》五米次干道后退【不小:于,。三米主干道后退不小!于五米;特殊建筑后!退,建筑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 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四十条 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街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两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按比例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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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的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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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新建临街》建筑自路沿石到建(!构)筑物之间的土石!方、:人,行道、?挡土墙、绿》化,等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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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商业街的临—街建筑底层应—当,布置为商业、—服务性用房;非商】业街的临街建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商业】、服务性用房—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 临时】性建(构)筑系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办公用》房、围墙、周—转房、营业房、【。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治安亭、车!。。棚(库)、户外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它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交纳—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临,时建(构)筑—物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日内退让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
【。 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登记—产权不?得买卖?、转让、抵押
】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拆除: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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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无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
!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进行设计!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
【 : 确需变更】。、调整已审定的各项!内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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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自行失—效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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