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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设用地》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 《 第二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给审查意见书—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围!和程序?办理    ! (一)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 【    《。 (二)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其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以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自行失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由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补偿】。费,用,。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