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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设用地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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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给审查?。意,见书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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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围和程序办》。理
!。(一)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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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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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其!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以—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 : (》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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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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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自行失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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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由,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补偿费用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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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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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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