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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设用】地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 第二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给审查意见书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 !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一条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围和《程序办理 】 ,  : (一)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 —     (二)!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其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以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 》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自行失【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由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补偿费用】。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