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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设?用地: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 第二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给审查—意见:书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一条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围【和程序办《理 :    — (一)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 《    (二)【。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其》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以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     (—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  自行失》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由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补偿费用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 】 ? : 第二十七条【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