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 :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 】    —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 第十四条 【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 ,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住】宅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 》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    《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