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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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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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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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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 《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 : :。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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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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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 :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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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 ,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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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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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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