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 :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 :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 ,。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 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 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