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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排】水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城市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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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 (六《),私,接下水道;
】 (七)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 (八)未—经批准营业性浴池】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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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条 向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排,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四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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