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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排水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城市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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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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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批准营业性》浴池: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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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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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条 向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排【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四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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