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排水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城市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下水》道;
?
, , (七)《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八)?未经批准营业性浴池!。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条 向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外排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四】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