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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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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排水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城市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下水道;】
(》七)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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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批准营业性—。浴池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条 】。向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排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四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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