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 建标库

9.8 管线综合

9.8.1 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9.8.2 公共管沟: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

9.8.3 架空管线管理:建设组团内不应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

9.8.4 安全防护: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8.5 管线敷设与道路空间关系: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用地以外。
    (1)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工程管线。
    (2) 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9.8.6 管线敷设与地下构筑物空间关系: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9.8.7 管线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配套建设。道路建设时应将管道预留,一次埋好,防止反复开挖。
    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