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燃气工程
9.5.1 气源及供气方式:燃气气源以天然气(含煤层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
9.5.2 燃气场站的控制: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9.5.2的规定。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表9.5.2 燃气场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
用地指标(公顷) |
分输站 |
0.2~0.5 |
门站 |
0.3~1.0 |
储配站 |
1.0~5.0 |
加气(母)站 |
0.3~0.8 |
调压站 |
0.2~0.5 |
9.5.3 长输燃气管道、高压燃气管道规划控制原则:长输燃气管道、城镇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城市水源地、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必须确保城镇建设区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应取得相关安全主管部门的认可。确需穿越的,必须征得相关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5.4 城市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3) 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4)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