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供热工程
9.4.1 供热体制及原则:城市供热采用以冷、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9.4.2 热水热交换站设置:热交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2) 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3) 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