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7.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7.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在机场高度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7.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

7.5 田园城区内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净高度不应小于2.8m。

7.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7.7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