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
6.1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3/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3/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6.3 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5%。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25%。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5%。
表6.3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用地类别 |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居住用地 |
≥35% |
≥50% |
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 |
≥25% |
≥30% |
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 |
≥35% |
≥40% |
工业用地 |
≤20% |
— |
公园绿地 |
≥75% |
— |
防护绿地 |
≥90% |
— |
广场用地 |
≥25% |
≥27% |
优美小镇 |
≥29% |
≥40% |
6.4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6.4规定:
表6.4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园林景观路 |
不小于45% |
红线宽度大于50米 |
不小于35% |
红线宽度大于40-50米 |
不小于30% |
红线宽度小于40米 |
不小于25% |
6.5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6.6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鼓励采用立体绿化与垂直绿化。
6.7 沿街不应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加以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m。
6.8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6.9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
6.10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6.11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