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

6.1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3/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3/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6.3 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5%。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25%。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5%。

表6.3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用地类别

绿地率

绿化覆盖率

居住用地

≥35%

≥50%

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

≥25%

≥30%

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

≥35%

≥40%

工业用地

≤20%

公园绿地

≥75%

防护绿地

≥90%

广场用地

≥25%

≥27%

优美小镇

≥29%

≥40%

6.4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6.4规定:

表6.4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园林景观路

不小于45%

红线宽度大于50米

不小于35%

红线宽度大于40-50米

不小于30%

红线宽度小于40米

不小于25%

6.5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6.6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鼓励采用立体绿化与垂直绿化。

6.7 沿街不应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加以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m。

6.8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6.9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

6.10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6.11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