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西咸新区内居住区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对社区医疗、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鼓励居住区配置集社区管理、综合服务、老年活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5.2 中学(主要指高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9)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场、办公等瞬时人流量大的机构,亦不得安排医院。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5.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绿化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5.4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5.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5.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可通过容积率奖励等优惠措施鼓励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位配置,满足错时共享停车的目的。

表5.6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其改、扩建部分必须按上表5.6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混合类型建筑停车位指标按各类使用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5.7 优美小镇的停车场地应布置在小镇外围,结合小镇出入口集中设置生态停车场。小镇内部机动车停车位不应超过配建总量的30%。

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9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且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5.10 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停车设施除必要的临时地面停车场外,以地下停车和立体车库为主,地面停车位不应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11 地面停车位宜结合绿化景观等设置林荫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中不少于80%的地面应设置透水铺装(如植草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