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建筑退让

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1) 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m。
    (2) 民用建筑次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m。
    (3) 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m。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

6

10

15

>30米,≤40米

5

8

15

>20米,≤30米

4

6

15

≤20米

3

5

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在南北向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建筑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3倍,即H≤1.3(W+S)。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4.6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应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

4.9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4.9的要求。

表4.9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30

铁路支线、专用线

15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30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10控制。

表4.10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

小于24米

5

24-50米

8

大于50米

10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3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4.14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m,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5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