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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 (1—) 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500m2;
! (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1!0,00m2;》
(3】) :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2000m2;
! ? (4) 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300》0,m,3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
续》表2:.2
—
续表2.2
】
】 注① ●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 “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 《。 《。② 商住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 ③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
— ④《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
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
《
, (》1) 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
!(2) 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 (3) 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R2》)、: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文化(《A2)、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0%
— , (4)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文化【设施(A2)—、,体育:设施(M)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5%
【
(5)】 ,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
—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2.5 开】发强度控制》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BD(%)【
: 容积率【FAR
!
【。 住宅建筑》 》
低】层,
? 20≤B】D≤35
— 1.0<】FAR≤《1.3
】
》 多层
】 15—≤BD≤3》0
? 《。1.:0<FAR≤1.】6
—。
?
《 中高层
! BD≤23
! 1.6【。≤FAR《。≤1.9
!
!高层:
BD】≤19
!1.9?≤,FAR≤3.—5
【
?
, 办公建【筑 《
— 多层
【 : , B:。D,≤41?
: 《。1,.5≤FAR≤2.!5
:
,
】 : 高层
— BD≤3】5,
2.】5≤FAR》≤5
!
:
商业建筑!类 — ,
,
多层【
? BD≤50】
2【.0≤FAR≤3】.5
—
— 高层—
—BD≤50
】 3《.0≤FAR≤5.!5
?
—
教【育科研类《
:
【 20≤BD≤!4,。0
0】.6≤F《AR≤2.5
【
:
》
》 ,工业建筑类
【
! ,BD≥30
—
0.8】≤FAR≤3.0
!
》
】商住建筑类
—
: : 中高?、高层
》 《BD:≤30?
: 2.0≤】FAR<4.0【
:
【
》。优美:小镇
—。。 底层、多层
! 25≤B】D,≤35
》 :。 FAR》≤1.0
】
—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部分区域《可根据空域保—护与历史保》护等需求酌情—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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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2【) 对?。未列入上表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本行【业,及西咸新区田—园城市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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