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1) 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500m2
    (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1000m2
    (3) 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2000m2
    (4) 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3000m3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续表2.2

续表2.2

    注:① ●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② 商住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③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④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

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
    (1) 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
    (2) 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3) 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R2)、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文化(A2)、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0%。
    (4)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文化设施(A2)、体育设施(M)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5%。
    (5) 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开发强度控制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BD(%)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

低层

20≤BD≤35

1.0<FAR≤1.3

多层

15≤BD≤30

1.0<FAR≤1.6

中高层

BD≤23

1.6≤FAR≤1.9

高层

BD≤19

1.9≤FAR≤3.5

办公建筑

多层

BD≤41

1.5≤FAR≤2.5

高层

BD≤35

2.5≤FAR≤5

商业建筑类

多层

BD≤50

2.0≤FAR≤3.5

高层

BD≤50

3.0≤FAR≤5.5

教育科研类

20≤BD≤40

0.6≤FAR≤2.5

工业建筑类

BD≥30

0.8≤FAR≤3.0

商住建筑类

中高、高层

BD≤30

2.0≤FAR<4.0

优美小镇

底层、多层

25≤BD≤35

FAR≤1.0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部分区域可根据空域保护与历史保护等需求酌情调整。

    (1) 上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 对未列入上表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本行业及西咸新区田园城市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