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 (1)【 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500》m2;
—。 ?(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1000m】2;
】(3) 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2000】m2;
《
, : (4) 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3000【m3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
:续表2.2
【
续表2.】2
《
:
, 注① 】●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 “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 ② 】商住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 ③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 》④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
!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
— (1) 【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
! (2)《。 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 (:3) 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R2)《、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文化(A2】)、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0%
》 :。 (4)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文化设施(A2!)、体育设施(M】)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5%
!
》(5)? 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2:.5 开发强度控制!
: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B!D(%)
】 , 容积率《FAR
》。 :
— 住宅建【筑 —
《 低层
】 20≤B】。D≤35
》。
》1,.0<FAR≤【1.3
》 :
— 多层
】 15≤BD!≤30
】 ,1.0?<,FAR≤1.6
! :
《
中高层!
BD≤!23
》 ?1,。.6≤?FAR≤1》.9
【
》 高层
】 ? B:D≤19
】 1?.9:≤FAR《≤3:.5
!
— 办公建筑 】
—。 多层》
?。 , BD≤4—1
《 1.5—。≤FAR≤2—.5
》
:
》 高层
】 : BD≤3—5
《 2.5≤FA!R,≤5
》。
! 商业《建筑:类 》。
《 多层
】 BD≤50!
2.0!≤FAR≤3.5
!
》
》 : 高层
】。。 ,BD≤50
! 3.0≤—。。FAR≤5》.,5
【。
?
《。 教育科研类
【
【 20≤BD!≤40
《
? 0.6》≤,F,A,R≤2.《5,
,
—
—。 工业建筑类—。
—
:。 : BD≥3—0
:。
《 0.8《≤FAR≤3.0
!
《
:
《 商住》建筑类
【。 中高、高层【
,
: BD≤30
!。
: 2.0≤【FAR<4.0【
!
优美小镇!
—底层、多层
】 25》≤BD?≤35
《
《 FAR《≤1.0
【
?
,
《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部分区域可】根据空域保护—与历史保护等需求酌!情调整?
,
】 (1)《 上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2) 【。。对未列?入,。。上表: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本行!业及西咸新区—。田园城市《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