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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  (?1) ?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5【00m2;  】。  : (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1000m2;【  ?。   (3) 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2000m2; 】 ,    《(,4) 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3000【m3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 》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续表!2.2 】 续表?2.2 》     !注① ●《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       ②】 商住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       【  :③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     ④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 】 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   —。  :(,1) 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 【     (2【) :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 (3) 》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R2】)、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文化?(A2)、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0%   —  (?4)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文【化设施(《A2)、《体,育设施?。(M:),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5% 《    (5)【 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 ,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开发强度控制 !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BD(%) 】 容》积率FAR 】 《 》 住?宅建筑? ? 【 低层 【。 ? 20?≤B:D≤:35 《 ,。 ?1.0<FA—R≤1.3 】 : : 多】。层 【15≤?BD≤30 ! 1.0<FA】R≤1.6 !。。 — 中高层 】 ? BD≤23 ! 《1.6≤FAR【。≤,1.9 ! 【 高层 !BD≤19 ! 1.9≤FA】R≤3.5 【 , , ? 《 , , ,。办公建筑 》 》 :。 《多层 【 BD≤41 ! 1《.5≤F《AR≤2.5 【 —。 【高层 《 BD≤3】5 ?。 ?。 2:.5≤FAR≤【5, : ?。 ? —商业:建筑类 》 《 多层】 BD≤!50 2!.0≤FA》R≤3?.5 【 — ?高层 ? : : BD≤5》0 ? : :3.0≤FAR≤】。5.5 — : !教育科研《类 【。 20≤!BD≤?40 ? : 0.6≤FA!。。R,≤2.5 — 】 工业建筑类! 】 BD≥【3,0, ,。 0.【8≤FAR≤—3.0 ! 】商住建筑类 ! , 中高、高层 】。。 , ?BD≤30 !。 2.0≤—。F,AR<4.0 】 ! : 优美小镇 ! 底层《、多层 — ?25≤?B,D≤35 — FA—R≤1?.0 ? 《    【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部分区》域可:根据空域保护与历】史保护等需求酌情】调整 【 ,    (1—), 上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2)《 对:未列入?上表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本》行业及西咸》新区田园城市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