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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改》部门:共同审?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分别向市物价!。管理部?门和市房改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改!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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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号和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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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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