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建】。筑退让?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山体、河渠【、绿带以及市政管线!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附录3所列标准】控制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 :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
《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附录4所列标【准控制
《
》
(一)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
(:二)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 ,
(】三)道路交叉口【处不小于《附录4?指标的1.2倍如】城市道路两侧有【城市绿化带则建筑退!后距离以《绿线为界线
!
(四)》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但不《得小于15米 【
第三【十五条 地界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 :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
—。
,(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 ,
(二》)省道两侧各2【0米
】
(三)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
!
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 —
,
1.【。城,市非建成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 【
》
1-10千伏距】外侧导线5》米 :
?
3》5-11《0千伏距外侧导线1!0米
》
1—54-3《30千伏《距外侧?导线15米 —
—
550千伏—距外侧导线20【米 ?
?
:
2.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沟外不小于0.!75米的区》域 ?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消—防、:防汛、?交通、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