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定的建【筑,间距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正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  表—2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 】 :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a】≤3030》 :。 ,    — ,新建区1.25【h1.05h1.1!h ?    — 老城区1.【0h0?.8h0.》9h 《  ?  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 ,   《 :②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老!城区:是指程平路以南漯】宝,铁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凌云:。路以东区域新建区】系指老城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 【 【第,。十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    》。 (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  》  ? ,。 (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    】 , (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 ? 【第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 《    —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老城区不《。小于0.8新城区不!小,于0:.9; 【。。 ,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 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4,【并且:间距不少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若在《山墙开辟窗》洞则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 第二十条【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间!的间:距系数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 第二十《一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  》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 , , 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 ? :。    — 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 ,    —。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 (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米 】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 —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系数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系数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按下列要求!执行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第二—十六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 第二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 【。 :第三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