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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定的建筑间距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正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表?2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a≤3?03:0 《。   ? ? 新建区《1.25h1.0】5h1?.1h 》    【 老城区1.—0h:0.8h0.—9h:。 :   《 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    》 ②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老城?区是指程平路以南】漯宝:铁,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凌云路以东》区域新建区系指【老城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 ! 第:十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  (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    ! (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  》  ? (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 ! 第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 ,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    】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老城区不小于0】.8新城《。区不小于0》。.9:; ? :。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 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4,并且—间距不少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若在山?墙开辟窗洞则—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 第二十条—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间的?间距系?数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 《 第二十一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    《 : 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 , 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  ?  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  《 ,。 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 ! :   》 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米 】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系数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系》数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按下列要—求执行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第》二,十六: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 第二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 《 第三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