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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定的建筑间距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正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表2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a≤30【30  【  新建【区1.25h1.】。05h?1.1?h    】 老城》。区,1.:0h0.8》h0.9h 】    — 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    】②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老?城区是?指程平路以南漯宝】铁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凌云路】以东区域新建区系指!老城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 《 第十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 (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 :    (!。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  —  (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 ! —第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    【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老城》区不小于0.8【新城区不小于0.】9;   】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 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4,并—。且间距不少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若在山!墙开:辟窗洞则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 : : 第二十条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间的间距系数【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 ,。第,二十一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 ,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 ?  : 《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    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   — 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米【 , ? ,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系数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系数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按下列要求执【行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第二十六【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 》。 第二?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 :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 第三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