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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定的建筑间距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正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表2】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a≤30》30  【  新建区】1.25《h1.05h—1.1h 【 ,   —老城区?1.0h《0.8h《0.9h 》   》 《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  《 , , , :②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老城《区是指程《平路:。以南漯宝铁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凌云路以东》区域新建区系指【老城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 》 第《十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    — (?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 【    (】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   ! (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 】 【第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  —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老【。城区不小于0.【8新城区不小于【。0.9;  !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 , 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4,并且间距不【少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若在山墙开》辟窗:洞则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 ? : 第?二十条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间的间》距系数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 :。 第二十—一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 ,  : , , 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    【 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    》 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 ?    》。 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米 【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系数?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系数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按下》列要求执行》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 :第二十?六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 第二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 】 》。第三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