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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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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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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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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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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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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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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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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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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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