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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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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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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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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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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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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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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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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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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5m2】
】 2.5-—3,.5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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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3《.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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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以!上4:.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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