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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 : , 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 第十】条 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 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22!.0m2 —    【 1.?2-2.52.5】m2 —   2.5!-3.?5,3.0m2 【  ?  3.5-!4.53.5m2】。   — :4.5以上4.【0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