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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 》 第十条 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1.22.0!m2: ?    【1.2-2.52】。.5m2 —    》 2.5—-3.?53.0m2 】 :   》 3.5《-4.53》.5m2  !  4.5以【上,4.0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