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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 : 第十条 !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 : 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1.22—.0:m2 《 :  : ? 1.2-2.【5,2.5m2 !   《 , 2.5-》3.:53.0《m2  【  3.【5-4.53.【5m2   ! 4.5以上4】.0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