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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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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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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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第!。十条 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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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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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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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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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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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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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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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3.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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