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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 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  :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  :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