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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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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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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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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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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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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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