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 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 ,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