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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  :。。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