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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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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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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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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 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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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 :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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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 : ,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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