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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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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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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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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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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 ,。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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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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