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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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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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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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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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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
】 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 (一)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 (二)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三)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 , 《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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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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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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