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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  :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民—用建筑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   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 ,   ? ,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     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在—建筑:的明:显位置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  发生下》列情形?的,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    (一—) 建?筑围护结构实施改】。造,的; 《   (《二) 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的;   — (三)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届满的?  ?   鼓励其他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