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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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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民【用建筑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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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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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 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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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在建筑的明显位置!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发,生下列情形的—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一) 建筑围护【结构:实,施改造的;
! (二) 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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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届满的
】 鼓励其—他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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