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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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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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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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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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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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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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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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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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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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 ,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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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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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
《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 , :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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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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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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