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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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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 ,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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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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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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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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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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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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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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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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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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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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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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