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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  :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   ?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