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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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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 ,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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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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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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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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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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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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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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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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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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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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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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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 :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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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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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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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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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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