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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   ?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    《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   ?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 ,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  : ,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