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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  :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