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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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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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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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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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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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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 ,。。。 《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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