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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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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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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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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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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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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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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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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