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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    》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 :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