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 :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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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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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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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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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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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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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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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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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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