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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    —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