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56-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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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化纤工厂因产品种类、工艺流程及设备、生产规模等不同,其内涵变化较大,本规范中的“化纤工厂”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T50565中的描述,包括化学纤维制造厂和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以及生产化学纤维和化学纤维原料的联合工厂。

    化学纤维制造厂包括合成纤维制造(锦纶纤维制造、涤纶纤维制造、腈纶纤维制造、其他合成纤维制造)、半合成纤维制造(醋酸纤维制造)、再生纤维素纤维制造(黏胶纤维制造)。

    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包括聚合物制造、浆粕制造、醋片制造,由于本规范不适用于黏胶纤维的浆粕生产和醋酸纤维的醋片生产,因此本规范中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主要指聚合物制造工厂(不含聚合物原料——单体的制造)。

2.0.5  中间交接的主要目的是为后续的工作(如试运行)提供有利条件,交接的内容应包括土建施工与安装施工,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后,交接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即由施工单位转移给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但并不解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及相关遗留工作的责任。中间交接针对的对象应是一个完整的子项工程、单元工程或独立系统以及整个项目,对象不完整或不独立不宜办理中间交接,否则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清楚。

2.0.6  按照相关施工规定,单机试车属于施工范围的工作,结合近年来工厂或项目的实际情况,本规范将化纤工厂的单机试车包含在试运行阶段,使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设备保护和后续系统调试的顺利进行,相关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予考虑。

2.0.8  化纤工厂的联动试车以检验该系统除受生产介质影响外的整体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为主要目的。联动试车通常以水、空气或生产物料为试车介质,只有在不适于以水、空气为试车介质,需要以生产物料为试车介质,而现场又尚不具备使用真实生产物料的条件下才利用其相似替代物为试车介质。

2.0.9  化纤工厂的投料试车以打通整个生产流程,检验装置在真实物料负荷下机械性能和运行质量状况为主要目的,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生产负荷一般控制在60%~70%之间,待整个装置生产运行稳定后,逐步对产品质量进行调控和提高,并根据生产计划逐步提高生产负荷到100%。

2.0.10  生产考核是指在生产装置负荷达到100%(合同另行规定及业主特殊要求的除外)、运行状态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72h生产考核验收,主要检验生产装置的工艺技术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数据。

2.0.11  本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业主及主管单位的规定、地方政府的规定、行业及国家规定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