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化纤工厂的施工验收、试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可以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但竣工验收活动一般由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实施。活动前由责任单位为主成立指挥机构,提前策划,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及外部服务协议准备,附录A描述的责任划分不能代替合同对上述活动的约定。
3.0.2 本条的施工验收包括土建施工验收和安装施工验收,如果土建与安装为同一施工单位,可以不办理土建中间交接,满足安装条件后,经业主或监理等相关方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施工;如果土建与安装施工为不同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前,应进行土建施工验收并办理中间交接,确有困难时,应签署相关备忘录说明原因,经业主或监理同意后方可开始安装施工。中间交接只是界区内的所有装置、设备或设施的保管及使用责任发生移交,但尚未解除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遗留的工作仍由施工单位完成。
机械竣工前,对不具备条件完成的特别事项,应签署相关协议,并在后续的试运行阶段由责任方落实完成。
化纤工厂验收除执行本条文中的相关法律及规范外,对涉及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控制方面的,应按照下列相关法规或标准执行: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涉及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3.0.4 参与各方在试运行活动中的人员配置包括:领导指挥机构、专家及技术指导工程师、操作员工、维修保运成员等。操作员工由业主负责招聘,专家及技术指导工程师由业主、总承包或设计单位派出,维修保运人员由业主及施工单位联合派出,领导机构一般以业主单位为主,参与各方相关领导共同组成。
应急预案及物资准备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原则是:改扩建项目,依托业主单位原有资源;新建项目,总承包或业主单位按合同约定共同负责准备,并尽可能依托当地资源。
3.0.5 本条主要说明了试运行活动的步骤和方式,因为试运行相关活动客观上存在先后顺序、逻辑和因果关系,严格按照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活动,可以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0.6 系统调试可提早进行,目的是为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提供更加有利的工期条件,达不到目标时应反复调试和协调相关责任方及时处理问题,避免把问题带到联动试车阶段。应充分保证联动试车的时间,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做好准备。具体执行时可按照以下原则:公用工程调试要提早,吹扫气密试验要严格,联动试车要全面,投料试车要稳妥。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需严格执行。
在总体试车方案中,要对调试及验收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重要风险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相对应的控制措施。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必要时进行演练培训,确保在试运行及验收活动中出现的事故可以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置,避免事故扩大化。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发现,在试运行过程中,业主、总承包单位、专利商、供货商以及施工单位人员均参与其中,配合不够十分默契,而且装置中的设备处于不稳定运行状态,操作变化频繁,一旦出现事故,若未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后续活动,往往会造成事故扩大甚至引起人员伤亡,这方面也有深刻的事故教训。
3.0.9 根据化纤工厂多年来的建设经验,一般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3个月对装置进行72h连续生产考核验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合同双方应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如果第一次生产考核未通过验收,可以重新确定再次考核或协议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