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72-2014 建标库

11.3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11.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经计算确定,不应小于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3.3  室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

11.3.4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4  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7  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3.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11.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管道,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3  当室内、室外消防管网分开设置时,室内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可按10L/s~15L/s计算。

11.3.7  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交通;

    2  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两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