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11.4.1 在水轮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0L/(min·m)。
11.4.2 当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20L/(min·m2);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底面面积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及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确定。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应采用水雾保护,设计喷雾强度应为6L/(min·m2)。
11.4.3 当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m2),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11.4.4 当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m2),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储罐顶部和侧面面积之和。
11.4.5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器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以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
11.4.6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应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11.4.7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11.4.8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