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给水设施
11.2.1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11.2.2 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11.2.3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的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4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11.2.4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0h计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0h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蹭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11.2.6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