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
11.1.2 消防水源可采用水库水、下游尾水、地下水、外来水源等。消防给水水源宜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结合。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
11.1.3 水电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消防给水量应按下列两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11.1.4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2 室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在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
3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11.1.5 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