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10.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且不得小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10.0.2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10.0.3 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10.0.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池内;
2)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5)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2 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10.0.5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应配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或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6 厂房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3;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 厂房内油罐室出入口附近应设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其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3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7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10.0.8 钢制油罐应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10.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 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