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电 缆
9.0.1 下列场所或回路宜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1 消防(疏散)电梯、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防排烟设施、消防水泵等联动系统;
2 双回路供电的断路器/灭磁开关直流操作电源中的一个回路、发电机组紧急停机、进水口快速闸门(或阀门)紧急闭门的直流电源等重要回路;
3 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隔离时其中一个回路。
9.0.2 电缆室、电缆通(廊、沟)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9.0.3 阻燃或耐火电缆可不刷防火涂料,当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0.4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采取防火涂料、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多个电缆接头并排安装时,应在电缆接头之间增设耐火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9.0.5 电缆通(廊、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
1 穿越电气设备房间处;
2 穿越厂房外墙处;
3 电缆通(廊、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9.0.6 防火分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道每150m处、充油电力电缆通(廊)道每120m处、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夹层)每300m2处,宜设一个防火分隔;
2 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
3 设在防火分隔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9.0.7 电缆竖井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1 应在竖井的上、下两端,进出电缆的孔口处及竖井的每一楼层处进行防火封堵;
2 敷设110kV及以上电缆的竖井,在同一井道内敷设2回路及以上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3 当竖井内设有水喷雾、细水雾等固定式灭火设施时,竖井内的防火封堵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4 电缆竖井封堵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层应能承受巡检人员的荷载。活动人孔可采用承重型防火隔板制作。
9.0.8 电缆穿越楼板、墙体的孔洞和进出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保护盘等电缆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封堵。
9.0.9 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应在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电缆室、电缆通(廊)道、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至少配备两套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