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72-2014 建标库

8  室内电气设备

8.0.1  额定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0.2  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或挡油槛。

    贮油池(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在防火门内侧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8.0.3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洞室内,专用的房间、洞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专用房间、洞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通风口处应设防火阀;

    2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得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3  专用房间、洞室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槛墙。

8.0.4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主变压器应在主变压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

8.0.5  油浸式变压器的事故排油阀应设在房间外安全处。

8.0.6  六氟化硫(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疏散距离不限。当开关站面积超过250m2时,应在房间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8.0.7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房间的面积超过250m2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布置在房间的两端,当房间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在房间中部再增加一个出口;

    2  当设备房间为双层或多层布置时,楼上各房间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相邻房间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的双向弹簧门。

8.0.8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宜设置固定式或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

    仅用于观测、值班的中央控制室可只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

8.0.9  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对外的管沟、孔、洞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