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室外电气设备
7.0.1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7.0.2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7.0.3 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各自之间及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0.1条、第7.0.2条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防火隔墙顶部加设防火分隔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分隔水幕。
7.0.4 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隔墙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顶部0.3m;
2 长度应超出贮油池(坑)两端各0.5m;
3 当防火隔墙顶部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时,水幕高度应比变压器顶面高出0.5m;
4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0.5 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0.3规定时,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且厂房外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当厂房外墙与油浸式变压器外缘距离小于5m时,在变压器高度加3m的高度以下、设备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厂房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或孔洞,在此范围以外的厂房外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7.0.6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应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或室外消火栓。
7.0.7 当发电机母线或设备电缆穿越防火墙时,电缆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7.0.8 单台油量在10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当设备为两台及以上时,可设公共事故油池。
7.0.9 贮油池(坑)容积(不含卵石层的缝隙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装置时,贮油池(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当贮油池(坑)设有至公共事故油池的排油管时,贮油池(坑)容积应按单台设备20%的油量确定。排油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设防堵、防腐的金属格栅或滤网。
7.0.10 贮油池(坑)上部应设金属格栅,格栅孔净距应不大于40mm,并应在格栅上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mm~80mm。
7.0.11 公共事故油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未设置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设施时,公共事故油池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2 当设有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设施时,公共事故油池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和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事故油池内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100%油量确定。
3 当公共事故油池内设有倒虹吸管油水分离装置时,其容积按计算确定。
7.0.12 公共事故油池应设置排油、排水设施。
7.0.13 升压站、开关站的出入口及主要电气设备附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