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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  :。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  :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