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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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 ,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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