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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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 :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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